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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华师[2016]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中国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已毕业学生等。以华东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将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具体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履行(原校学术规范督查委员会的职责由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履行)。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八条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学术不端的认定与调查

 

第十二条学生管理部门接到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已毕业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由学生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学生管理部门如认为需要对有关报告或举报行为进行调查的,应组建临时调查小组,依据《本专科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华师学[2008]号])、《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华师研〔2008〕24号)、《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华师研〔2008〕24号)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监察处接到本校教师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由监察处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监察处如认为需要对有关报告或举报行为进行调查的,应组建临时调查小组依据《学术违规处理程序规定》(华师[2008]20号)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小组应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交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对处理办法提出建议。其秘书处负责将有关材料及评价的书面意见反馈至相应的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年代及具体页码等);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照片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同一作品重复发表;

 

(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该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十)其他违背学术届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学术不端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条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校或者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年度在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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